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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中,旅客遭受意外伤害经治疗后,有的可能痊愈,有的可能丧失部份劳动力,有的可能死亡。因此,保险条例规定:“旅客在一次旅程中, 遭受意外事故,给付保险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全数为限。”这个限制,是为了防止有的旅客受伤经治疗后死亡,先要求按丧失劳动能力给付,后要求按死亡再给付全部保险金。  (1)医疗津贴的规定:  如前所述,在旅客保险条例中,规定了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由于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事故受有伤害须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在修订条例草案中拟改称医疗费用)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的全数为限。这种规定对于解决旅客在旅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后的急救和治疗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医疗津贴是补偿旅客受伤后必须支付的费用,所以是和保险金的性质不同,只能以实际支付的数目为准由保险公司给付,如已经免费医疗,则保险公司应不再负责,但如虽巳享受公费医疗,而事实上并未在指定的公费医疗的医院治疗,其医药费用须由旅客负责时,保险公司仍应照章给付。关于给付范围,在一九五一年九月间保险公司曾规定:  (2)遇险旅客住院以三等病房为原则,但应视其实际情况,由交通机构灵活掌握,(二)遇险旅客如因特殊情况,须住旅馆延医诊治者,旅馆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三)交通机构护送人员的一切费用,应由交通机构负责(四)旅客住院的膳食费,以本人为限。一九五一年四月又规定装配假眼、假手足费用,以及旅客遭受意外伤害后,只须施行临时急救治疗的救护费用,也都可以由保险公司给付。  另外,为了更好地保障旅客在旅途中的安全,保险公司与铁道部商订由保险公司按保险费收入1%,拨款设置急救药箱,使旅客在旅途中遭遇轻微伤害或轻微疾病,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  在飞机旅客保险方面,也有急救药箱的设置,不过费用是由中国民航局负责的,保险公司只负担药品补充费用。在轮船旅客保险公路旅客保险暂时没有设置药箱。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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