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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同是医疗保险利益各不相同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得到车辆所有人的赔偿后,尽管根据自己的人身保险合同,被害人获得过保险理赔,但是车辆所有人仍可根据车辆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就在最近,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了原告上海一家服务公司诉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结果是,保险公司支付服务公司理赔款2万元。

某服务公司在2006年10月为名下车辆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等。到2007年12月31日24截止保险期限。在驾驶这辆车的时候,服务公司驾驶员发生了交通事故,结果,不幸的是,致第三人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并经交警调解,服务公司赔付受害人共计5万元。因受害人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过人身保险合同,因此受害人获得理赔款2万元。随后服务公司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受害人的医疗费已由其他保险公司赔付为由不同意理赔。于是服务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2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第三人的医疗保险属于财产保险项下的医疗保险,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而不能重复理赔。因此只同意支付给服务公司受害人医疗费中未理赔部分的分类自负部分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务公司投保强制险后,当投保车辆造成他人伤害,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强制险范围对受害人的医疗费作赔付;超出强制险部分的费用,则应按照商业险条款约定另行赔付。受害人在其他保险公司获得的医疗费理赔款是基于受害人与该保险公司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取得的保险利益,属于其个人人寿保险范围应得利益。

该保险利益与服务公司投保强制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而应获得的保险利益,范畴既不一样,性质也不一样,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不能采纳,依法应予支持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且服务公司主张赔付的金额并没有超过规定的范围,法院应予以确认。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服务公司理赔款2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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