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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有医疗保险金可领取 商业保险做补充

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国家推出了退伍军人医疗保险。

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

军队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给付标准由国家补助、军龄补助和个人缴费三部分组成。一是国家补助。按照个人缴多少、国家补多少(“缴一补一”)的原则每月记入个人帐户,给予补助;二是军龄补助。按照1999年12月31日以前任命(选取)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截止到1999年底的军龄,每人每月补助60元,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军龄补助是对军人以前的服役期限给予的经济补偿;三是个人缴费。为个人缴费实际积累额。义务兵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在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6 %乘以服役年数的公式计算给付。给付的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财务部门发文公布。

军人在退役后样要想享受医疗保险的权利,需要到地方办理接续手续,保证医疗保险保险待遇得到延续。退役士兵到接收安置地报到后,要将团以上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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