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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脱检保险是什么?不可以以此为由拒赔

  我们来看一则投保案例,首先我们先来了解案例中投保客户的相关情况,保险公司缘何输了官司?皆因不能充分举证自己履行过义务

  我们在投保保险的时候有一个比较较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如实告知的原则,因不能举证自己向原告履行了明确告知免责事宜的义务,一家保险公司最后输了官司。11月19日上午,东港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我们一起来看看案例的相关情况是怎么样的,2005年底,王某与某保险公司赣榆分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变型拖拉机投保,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修期限自2005年12月24日至2006年12月24日。投保,王某足额交纳了保险费。

  2006年11月14日21时许,王某驾驶投保车辆行至日照市丹阳路向阳河桥南时,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同年9月,张某对王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8000元。

  此后,王某多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被拒。今年10月19日,王某向东港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但该保险公司却以投保车辆行驶证未年检为由拒绝理赔。

  原来,王某驾驶的肇事机动车行驶证车主另为他人,他购买该机动车后,一直未办理过户。该车的行驶证2005年检验合格至2006年3月。保险公司因此坚持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证未经年检,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责任。但王某却认为,虽然该车行驶证脱检,但保险公司从未将相关的保险条款内容(因脱检而免责)告知他,也未让他填写投保单,并且保险公司制作了相关理赔手续并自行支付了赔款,应视为被告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通过经过对于事情的分析和了解之后,最后认为,保险公司主张投保机动车的行驶证已脱检,但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向原告履行了明确告知免责事宜的义务,况且机动车脱检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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