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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条件的职工和农民工,养老保险接着算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我区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决定从今年1 月1 日开始实行,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牧民工,在享受待遇之前,都可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我区就业的,应凭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及时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 周岁、女性年满40 周岁非西藏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均在我区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区但户籍不在我区的,如在我区累计缴费年限满10 年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在我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后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 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在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 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后转回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区但户籍在我区的,如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 年的,应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 年的,参保地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后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 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在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 年的,参保地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后转回我区户籍所在地,由我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由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如何办理转移手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符合《暂行办法》规定转移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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