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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效驾证”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车主获赔

在三车剐蹭事故中,交通队认定车主杨杰杰负全部责任。杨杰杰自费将三辆坏车修好之后,天安保险却以他在新规出台前忘记年审,驾照无效为由拒绝赔付。昨天,海淀法院按照新交法判决保险公司向车主杨杰杰赔偿保险费。

根据法庭调查,2004年7月7日下午5点多,杨杰杰驾驶捷达轿车在团结湖京客隆对面与两辆汽车剐蹭。当天,呼家楼交通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杰杰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事故损失费。第二天,杨杰杰到天安保险报案,天安保险确定维修3辆车共需要1135元。杨杰杰把3辆车修好后,天安保险却以杨杰杰的驾驶证无效为由拒绝理赔。

其理由是,杨杰杰的驾驶证早在2004年2月就应该年审。虽然2004年5月份起,C本不再进行每年一次的审验,但他的驾驶证在此之前就已经无效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称,根据免责条款“无有效驾驶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人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双方的保险合同是在新交法出台之后签订的,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虽然2004年2月,杨杰杰没有按照旧规年审,但是他的驾驶证的有效期却是从1999年2月23日至2005年2月23日,依据新法,驾驶证应该是有效的。因此法院判决天安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1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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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告电子眼处罚败诉

交通队根据电子眼记录认定宋某驶入非机动车道,宋某不服处罚状告交通队。昨天,宋某的诉讼请求被崇文法院驳回。

2004年9月14日,宋某驾车行驶时在非机动车道上临时停车,随后他从网上看到了违章记录。宋某对电子眼抓拍下的记录提出质疑,交完罚款后他将交通队告上法庭,索赔1000元精神损失费及1000元误工费。

前门交通队当庭提交了现场照片、宋某违章地段照片及电子眼的检测报告,以证明宋某确实在非机动车道违章行驶。10时许,法庭作出宣判,维持交通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审理此案的法官孟群表示,原告没有证据推翻电子眼的证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表明他是在临时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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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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