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保险索赔案被推迟了1年,终于在节日结束时解决了。保险公司所谓的内部规章制度使顾客受苦。2003年7月9日,一辆大型卡车撞上了一辆皮卡车。交警经检测认定,大货车制动性能及其制动信号灯不符合有关行业规定,承担次要责任。因为这一规定,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其违反其保险条款中的一项规定为由予以拒赔。
本办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没有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许可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实上我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拥有完备的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也经过年检并检验合格,根本没有这条规定所限定的不赔偿理由。
后来,经过谈判,我发现保险公司拒绝付款的原因是保险条款,其实质是对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检测到制动性能和制动信号灯不符合相关行业规定,车辆将无法得到补偿。
但是这条解释属于内部规定,我的当事人根本没看到过,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悄悄地增加了我的当事人获赔的条件。最后我们通过司法途径,与保险公司调解解决了此事,保险公司支付了应当支付的保险金。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作出明确的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该条款不起作用。某保险公司意图通过其行业内部的解释来约束毫不知情的投保人,以此来达到免责拒赔的目的,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投保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