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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任意解除

一则事例:2005年4月,于先生投保了一家保险公司的一个儿童保险产品为他自己一个刚出生的儿子。今年四月,他委托代理人支付保险费时遭到拒绝。对方说公司有通知。凡投保该产品的投保人,一律要求解除合同(退保),或转保其他产品。对此,游先生表示不能接受,称将诉诸法律。最终,保险公司收取了他的续期保费,使游先生之子的保单继续有效。

毫无疑问,于先生是一个知道谁有权终止保险合同的消费者。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合同吗?这不是绝对的。

虽然在一般合同中,根据中国合同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然而,就保险合同而言,虽然被保险人有依照保险法单方终止索赔的法定权利,但这一权利也是有限的。因为《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实还有一个前提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换句话说,假使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人就不能行使此权利。

今年3月,贾女士买了一辆二手车,由于该车去年5月曾投保机动险,期限两年。而贾女士想另找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她请原车主陪同去原来的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却被告知不予办理。

原来,在此之前,原车主是通过代理办理车辆保险事宜,但也享受价格优惠,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政策中特别同意享受优惠,保险期间不得退还。对此,当初签保单时,原车主是认可的。所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尽管贾女士现已成为车主,可是由于原车主此前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中已有特别约定,所以在两年保险期限未满时,贾女士暂时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耐心等待保险期满后,才可另选它家。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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