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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过错,交强险也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

吴某酒后驾驶自己的桑塔纳回家(该车已参加交强险,保险限额12.5万元),行至一路段时,与对面一辆因超车越过双黄线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王某重伤,车辆受损。事故导致王某损失医疗费等合计9.5万元。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次要责任,王某负主要责任。后因赔偿问题,王某将吴某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而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在机动车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见,该法条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驾驶员存在无资格驾驶、醉酒等过错条件下,造成损害而免责的权利。现实中,虽然道交法与保险条款之间有关交强险理赔的问题存在冲突,但从这两个法的时间效力和位阶效力上看,道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颁布的,而保险条款是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当下位法与上位法、新法与旧法在法律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应首先适用上位法、新法。国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办交强险,其目的就是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存在一定的公益性。而根据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意味着只要机动车存在过错,即使受害人无过错,也得不到赔偿,这显然与立法原意相背离。因此,即使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造成事故的,保险公司也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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