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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原因延误工伤赔偿,理应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权属几经变更,相互推诿,工伤事故发生后十几年尚未获赔。这起历经岁月考验的劳动争议,近日在舒城县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划上句号,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工伤赔偿款40148元。

李某系某石油分公司职工,1994年10月1日,在执行公差途中遭遇车祸,致身体头、面、胸、腹部及骨盆多处严重损伤,造成终身残疾,当时花去医疗费上万元。后李某一直请求单位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却因单位几次权属变更,东家之间相互推诿,工伤赔偿事宜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在请求与等待中挣扎了十几年,去年12月李某无奈之下申请了劳动仲裁,因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吃了闭门羹,最终只得与东家对簿公堂。

庭审中,用人单位一方对诉讼时效提出了质疑。法院审理查明认为,李某作为分公司的职工,在执行职务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受伤后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确因用人单位一方原因导致李某受伤后十几年的时间仍然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一方理应给付工伤赔偿款。法院依法核定了李某的损失,判决石油分公司给付李某工伤赔偿款40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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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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