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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突然死亡,死因与朋友关某有关,之前两人曾相约一起自杀,案发后关某被拘捕。任某生前曾经通过我投过一份寿险,一份意外伤害险,但是,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意外伤害事故定义及自杀责免而拒赔意外保险。到底这个意外保险该不该理赔?10月31日,岛城一家外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贺先生来到本报,向记者讲述了自己遇到的一个罕见的保险索赔案。

据贺先生介绍,去年10月,他的女客户任某突然死亡,而死因与其任某的朋友关某有关,案发后关某被拘捕。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关某供述称,之前双方相约一起自杀。案发当天18时许,买来农药后,关某让任某用矿泉水瓶分农药,任某突然独自将农药喝下,关某上前阻止但未成功。18时45分许,关某将任某送到医院后,任某不治身亡。随后,关某投案自首。法院审理认为,在任某喝下农药之后,协同者关某本应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但放任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关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关某没有提起上诉。后来任某的家人发现,任某生前曾经通过贺先生投过一份寿险,一份意外伤害险。为此,任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

力争两份保险最终理赔一份

据贺先生介绍,拿到判决书后,他立刻向保险公司汇报,要求给客户理赔。今年10月6日,保险公司接到了理赔申请,认为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自杀事实应可明确,不符合理赔规定,遂作出了拒赔决定。我认为这起案件的法院判决中,并没有认定任某是自杀。贺先生告诉记者,整个案情中,相约自杀的说法完全来自于关某的自我辩护,法院也并没有采信,因此公司的说法并不成立。随后,贺先生代表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质疑。保险公司再次研讨这个案件,10月10日,以《理赔完成通知书》的形式,向任某的家人下达了决定考虑自杀责免举证不充分,综合各种因素,公司赔付10万元寿险,因不符合意外伤害事故定义及自杀责免,拒赔意外保险。

多因一果导致意外保险被拒赔

任某的家属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两份保险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理赔结果?能不能仅凭一起刑事案件被告的单方陈述作为拒赔的依据?代理人贺先生也提出。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理赔 意外保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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