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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变更手续的方法,未及时处理致无法理赔

   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关于保险理赔的案例,因为保险理赔对于保险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5月10日,一位市民刘先生与其他公司合伙购买了一台起重机。最近,当装载货物时,起重机臂突然断裂,严重损害了在下面工作的雇主。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发现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上写着原来的公司仍在为投保人续保,对方表示不予赔付,解释说“保单中投保人应随车辆所有权的变更而变更”。

  2007年4月,刘先生和范先生从富力龙有限公司买了一部载重汽车。后来,这辆车完全转给了樊先生。2008年5月,保险公司继续承保,并在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恢复保险。

  4月25日,刘先生用起重机按雇主的要求装载钢筋。在帮助钢筋的雇主身上突然出现了隆起和受伤。它导致腰椎和腿部关节的第四处骨折。“现在治疗的费用全是我个人负责的,已经花了十万块钱了,车明明是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却不给承担责任。”

  带着刘先生的疑问,相关人士于5月7日下午来到办理这份保单的保险公司。该公司理赔负责人刘经理说出了公司的态度:“车的投保人是富力龙有限公司,这说明我们是给单位保险的。单位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无论是管理、人员培训或是操作过程都有严格的要求,也就是危险系数低。车过户到个人名下时明显地增大了危险系数,车主应当及时到公司来办理变更手续。”

  车辆保险要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变更,这个说法的依据是什么?5月8日,相关人士再次电话联系到刘经理,他表示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至于具体条款,“我正在开会,现在没法说。”刘经理希望刘先生等人来到保险公司协商,他会作出解释。

  刘经理还表示,出现这样的情况,刘先生更应该去和厂家或经销商协调。

  此后,刘先生在一次采访中说,当他支付车辆保险时,他不知道被保险人在车辆保险单上会有所改变,并且在续保时没有收到相关的提醒。“既然保单中的投保人要变更,我们认为在交保险时,对方应该有所提醒,或者对我们车辆的所有权进行询问或者验证。”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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