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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有期限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过期不候

火灾对于我们来说无疑就是一种灾难,它是一种不可抗力,有很多的朋友们为了在火灾发生的规避风险,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具体的案例,案情介绍:李某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199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某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1万余元对当时的他来说,又有点微不足道,李某便顺手把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时间一长,便把这事给忘了。

 到了2000年,根据相关的数据显示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比较繁荣的景象,导致了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这时候,李某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不想,保险公司受理了李某的索赔请求后,很快就向他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

案例研究:通过以上的案例情况我们可以发现李华应获得超过10000元的保险赔偿,这都是因为他对保险法缺乏了解。《中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投保人或受益人以外的人身保险,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这明白无误地提醒投保人,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李某的被烧毁的半成品家具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财产保险承保范围,索赔期限应为两年。李某的家具厂1997年发生火灾,2000年才提出索赔,已超过了两年的索赔期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所应当。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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