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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读者:我在本市某开发小区一家合资企业上班,现已工作满5年,单位一直为我缴纳失业保险费。今年4月份单位因故与我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我应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了解到:《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人员失业后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问题有明确说法。《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二)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四)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前款第(三)项所述中断就业,是指非因失业人员本人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一)失业前连续缴费满1年、累计缴费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二)失业前累计缴费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三)失业前累计缴费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四)失业前累计缴费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五)失业前累计缴费满5年及5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为24个月。在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以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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