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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与理赔时间知识介绍,保险期间和理赔时间的相关知识。

一、保险期间,是保险期间对于保险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了解的就是它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保险合同的期间可以按年、月、日计算,也可以按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等业务流程的起止日期计算。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通常以年、月和日表示。中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我国的保险实践中,约定起始日的零点是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为合同期满之日24点。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在于保险合同有效期的宣告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开始时间。

二、理赔时间的规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以上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书及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不能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的,应当按照现有证明能够确定的最低数额先行支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保险费。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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