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
>
保险资讯
>
行业动态
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劳动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各大行政区工会组织,每3个月向所在地大行政区劳动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报送的劳动保险基金收支报告,应按季度编造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业务
保险
上一篇:嘉峪关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近期调整,医保是什么?
下一篇:填写保险受益人,有啥讲究?保险受益人是什么?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