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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劳动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

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各大行政区工会组织,每3个月向所在地大行政区劳动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报送的劳动保险基金收支报告,应按季度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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