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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例,注意失业保险相关知识

内容:您好,我是外省外来务工人员。现在我在余杭工作,但是现在因为合同到期,我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吗?如何领取失业救济金?需要出具哪些文件?我能一次全部拿到吗?

回答内容:您好:对于以上的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一些规定,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同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是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一年;二是自愿中断就业;三是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四是有求职要求,符合就业条件。愿意接受职业培训和工作介绍。

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的就是有关的另一条规定,那就是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有权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在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和档案报送所在地机关。

第30条: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通过电话联系,您是其他省份的注册居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人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终止或者终止证明和养老保险手册,到瓶窑劳动保障行政办公室(瓶窑华兴路238号)办理相关手续。可以选择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所属地领取失业保险金。选择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的帐号;选择企业所属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提供企业所属地居住证,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不能一次性领取,只能按月领取。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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