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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保险报销,医疗保险报销

一、天津市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1)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2)起点标准以下的医疗费;(3)起点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4)起点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将由超过最高付款限额的个人承担。

<P>职工因失业等原因医疗保险中断后,患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可以继续使用个人帐户内的资金,直至用完为止。

<P>二、医疗保险报销申报材料:

1、天津市医疗机构统一发票(社保报核联),异地就医申报须提供就医当地省级统一有效票据;

2、相关药品增付明细,治疗、检查明细(门诊费用清单);

3、就诊记录(门诊病历),处方,检验、检查结果,报告,证明等。

4、异地安置人员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发生的门(急)诊费用申报时须提供经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审核后的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5、选择正确的汇总表(表一)及个人报销单;

三、医疗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1、门急诊药剂量限定

①急诊三日处方;

②普通门诊3-7日处方量;

③慢性病处方量最多为15日;

④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用药、糖尿病降糖药原则上可按1个月左右的药量掌握;

对于超量处方作无效处方处理。

4、汇总表禁止涂改,核实身份证号码与申报人姓名,申报号码必须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号码一致;

5、申报人为单位将申报材料整理整齐(票据完整,处方、病例、门诊费用清单一一对应)。申报金额应与申报票据金额一致;

6、手写票无效,票据涂改无效;

7、挂号单不予报销,请勿和药费一起申报,退票申报必须保留原退个人报销单。

8、门(急)诊报销600元以下由职工个人帐户支付,6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报销额度80%。

四、天津市医疗保险报销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按人整理整齐,并要求与申报表一致)交至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医疗保险部;

2、医疗保险部做好申报登记(必须由申报人确认签字),开具申报登记回执;

3、申请人凭挂号收据支付医疗费用后,可以向医疗保险部门领取有关资料和退票。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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