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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享受哪些待遇?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生育或终止妊娠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其生育保险费在统筹区内累计缴费满1年(含1年)以上,且申办待遇时单位继续为其缴费。

(2)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和终止妊娠(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费用等,其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并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按如下标准发放:

①产道分娩2000元;

②剖宫产3000元(含产道分娩多胞胎);

③终止妊娠400元;

④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可按规定享受10天看护假假期津贴,看护假假期津贴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定额计发。

(3)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符合本方案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标准第①②③项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女职工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持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向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报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符合发放标准第①②项的需同时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剖宫产证明;符合发放标准第③项的需同时提供职工本人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计生部门证明、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材料。符合发放标准第④项的,由男职工单位在男职工配偶生育后1年内,持男职工本人身份证、职工本人结婚证、婴儿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办待遇。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生育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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