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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保可以报销哪些门诊大病,深圳医保报销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在我市门诊大病患者的医疗,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指导意见》(广东省劳动协会函[2006]14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严重疾病是指:

第一类包括高血压(II期和III期)、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B、C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本办法第二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第四条;参保人患门诊大病,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诊断医院(详细名单见附件1)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一)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科诊断小组2名医师审核签名(其中1名为该诊断小组组长),医保办确认盖章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证明书》内容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传递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证明书》原件及相关疾病证明材料复印件由诊断医院按月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建档保管。

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期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的相关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诊断医院应当按照门诊大病的准入标准为参保人提供《证明书》。

(二)符合条件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应当由本市诊断医院或本人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书》,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

诊断医院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报送门诊重症相关专业诊断队伍和医生名单,诊断队伍的负责人和成员应当是具有医师以上职称的在岗专业副主任。诊断组人员发生变化时,诊断医院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报告。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报销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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