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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育保险享受条件,深圳市生育保险条件

劳动者生育(堕胎)时已享受生育保险条件满一年的,仍被保险的,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分配标准:女工按生育(流产)月平均工资按规定节假日发放。欲了解更多关于深圳生育保险的情况,请参阅以下介绍。

<P>一、享受条件

<P>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分娩(流产)时仍在投保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一周前突然流产,非指定医院急诊和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批准的数量报销。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生育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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