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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医保外地户籍儿童的报销比例是多少,在苏州办理医保需要哪些材料?

外地户籍儿童在苏州办理医保的具体要求和所需材料可能因个人情况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和相应的材料要求:

一、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子女

1. 居民身份证原件;

2. 居住证原件;

3. 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

4. 家庭关系证明;

5. 申请人子女在本市入园、入学的证明;

6. 生育两孩以内的提供户籍地乡级以上(含乡级)计生部门证明材料;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提供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

7. 其他相关涉及加分的证明材料(请尽可能提供)。

办理流程如下:

1. 提出申请: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

2. 受理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进行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积分入医模块,拍摄照片后,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核和公示:

1.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入医申请后,会对提供的资料及《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申请表》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录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

2.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将录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的流动人口申报的积分项目,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9月15日前认定的入学指标数(包括公办、民办的托幼机构和学校)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确定下一年度流动人口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指标数,由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4. 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流动人口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于每年9月份统一向社会公示流动人口子女入医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 经公示无异议的,取得首次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格的申请人,应于11月15日前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打印《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盖章确认。

二、未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子女(以张家港市为例)

在张家港市就业的流动人口,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为其在本市共同生活但未在本市入托入学的学龄前子女(指截止申请当年12月31日不超过7周岁,含7周岁儿童)申请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2. 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36个月;

3. 持有苏州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4. 其子女为未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未在本市以外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龄前子女。

申请人应于当年10-12月向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工作机构窗口提出参保申请,并以书面方式对居住证有效状态、家庭成员关系等事项进行承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当场或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为其学龄前子女办理下一年度的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于当年底前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完成缴费。

需要注意的是,流动人口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学龄前子女参保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流动人口为其学龄前子女申请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每年办理申请手续,直至其子女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的医保部门或社区,以确保准备齐全所需材料,并了解最新的政策和办理流程。

外地户籍儿童在苏州就医的报销比例,需根据其参保地的政策来确定。

一般来说,苏州市少儿医保的报销比例如下:

- 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000元限额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5%的比例结付。

- 住院医疗待遇:学生(少儿)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75%;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90%。

需要注意的是,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按照“参保地政策,参保地目录”结算;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按照“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目录”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可能存在费用待遇差异,属于正常现象。

如果外地户籍儿童在苏州参加了医保,并且办理了相应的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苏州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上述比例进行报销(具体以当地最新政策和实际报销为准)。

另外,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未按参保地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其他临时异地就医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结付比例的80%结付,备案手续有效期一年。

如果想了解更准确的报销比例及相关政策,建议咨询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为参保地区号+12393。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苏州医保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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