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 适用条款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1 款条款(点击查看)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1 款条款(点击查看)

报备文件编号:太保寿〔2016〕32号

批复文号:保监许可〔2016〕184号

2.产品费率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1款风险保险费表(点击查看)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1款风险保险费表(点击查看)

注:税优健康险网上投保流程目前支持以年交方式交纳保费。若您希望按月交纳保费,建议您进行线下投保,具体可致电95500转1转2咨询。

3. 产品说明书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1款产品说明书(点击查看)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1款产品说明书(点击查看)

4. 本产品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仅可投保一份,且您在同一保单年度不可以在两家或以上保险公司同时拥有一份个人税收优惠健康型保险。

5. 免责条款

(1)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2)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或攀爬建筑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戒酒或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视力矫正手术、变性手术、整容整形或矫形手术;

(11)疗养、康复治疗、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2)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

(13)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14)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16)被保险人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17)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8)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

(19)基因治疗;

(20)洁齿、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

(21)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如您已享受税收优惠,在您补交税收优惠额度后,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若您的保单权益为其他保险公司转入,则不享有犹豫期。

7. 退保和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请慎重考虑。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下面两项之和:

(1)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2)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未满期净风险保险费。

其中退保费用为您需要补交的税收优惠额度,用于向税务机关补交税收优惠额度。

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合同效力中止或处于宽限期,未满期净风险保险费为零。

8. 续保说明

(1)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采取保证续保方式,最高可续保至您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司不会因您的健康状况而拒绝续保。

(2)保证续保期间内,在本合同期满日前未收到您停止保证续保的申请,并于期满前或交费宽限期内交纳续期保费的,本合同于期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3)若被您解除合同后再次投保本产品的,本公司有权对您的健康状况进行核保。

(4)如果我们经监管机构审批同意变更产品的,如您同意产品变更的,按变更后的产品续保;如您不同意产品变更的,视同您自动放弃续保的权利,本合同自期满日的24时起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公司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个人万能账户保留且继续依照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5)如您历年赔付金额达到累计限额,则终止保证续保。

9. 医疗保险金偿付特别约定

(1)若被保险人在其医保所属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已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本公司在保障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的80%给付相应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本公司在保障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的50%给付相应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但未从补充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本公司在保障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的70%给付相应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且未从补充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本公司在保障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的35%给付相应保险金;

(5)对于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进口材料,本公司在保障范围内承担的费用范围为该材料费用的30%。若该进口材料无法用类似国产普通型材料替代的,被保险人需向本公司申请,本公司将按照与国产普通型材料费用相同的方式给予赔付。

10. 医疗保险金补偿原则

本公司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11. 差额返还机制

(1)若本公司实际赔付的金额低于合同约定范围内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90%,本公司应向被保险人自动补齐相关差额;但“医疗保险金偿付特别约定”所述情况不适用本条。

(2)本产品以会计年度为基础,在下一会计年度计算所有被保险人整体的简单赔付率产品所有被保险人整体的简单赔付率低于80%,对于简单赔付率与80%的差额部分,本公司将于下一会计年度的3 月31 日前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12. 个人账户运作

(1)本公司于合同生效时为您设立个人万能账户。您每次支付保险费时,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风险保险费后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每月结算一次,且根据监管规定在我司官网每月公布上月结算利率(官网利率公示链接)。

(3)个人账户最低保证利率为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

(4)在保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和未满期净风险保险费。

13. 投保示例、产品说明书中演示结算利率仅作为方便说明所作的描述性的假设,并非对未来的预期。万能账户超出保证结算利率2.5%以上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14.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否则,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5. 偿付能力告知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

http://life.cpic.com.cn/xrsbx/gkxxpl/cfnlxxzq/?subMenu=5&inSub=1

16. 本产品网上投保仅限中国大陆地区(除西藏外)有固定居住地人士投保。各分公司地址请登录我司官网http://life.cpic.com.cn/xrsbx/gytpysx/fzjg/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