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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补偿金

单位缴不进社保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补偿吗

用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的责任,但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缴不进社保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补偿吗?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单位缴不进社保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补偿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三、个人可以享受哪些社会保险权益

根据本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2、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漏缴社保解除劳动关系是否一定都有经济补偿金

漏缴社保肯定是公司方面有问题的,员工在发现公司有这个行为的时候,应该及时的进行举报了,然后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漏缴社保解除了劳动关系是不是一定有经济补偿金呢。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漏缴社保解除劳动关系是否一定都有经济补偿金”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并非所有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用人单位都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法理依据是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这是对用人单位可以较严格的法律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是否意味着,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呢?在用工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基本义务。但是,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不缴纳或者拒绝缴纳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实践中,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就非主观恶意的情况进行举证说明。确系客观原因所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据此主张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对于你提出的“漏缴社保解除劳动关系是否一定都有经济补偿金”问题,

漏缴社保解除劳动关系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是很少的,大部分情况都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所以说不必要担心,那么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在上文中已经解释。

损失补偿原则的相关知识,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意义

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真正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同时也维护了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对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的补偿,生产生活能及时得到恢复;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权益也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得到了保护。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损失补偿原则中关于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无赔偿的规定,还有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其损失总额的规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防止被保险人故意购买高额保险,以获得赔款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坚持损失补偿原则避免了通过保险来谋利的现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风的发生。

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具体内容有:

(1)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2)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限度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委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成立,其条件是: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双重内容,所以必须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2、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被保险人要求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全部,如推定全损的一艘船舶、一批货物,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申请委付,对另一部分不适用委付。如果同一保险单上载有若干种保险标的,其中之一产生委付原因时,则该种保险标的适用委付。

3、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有效。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4、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

5、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损失补偿原则,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意义

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真正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同时也维护了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对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的补偿,生产生活能及时得到恢复;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权益也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得到了保护。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损失补偿原则中关于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无赔偿的规定,还有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其损失总额的规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防止被保险人故意购买高额保险,以获得赔款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坚持损失补偿原则避免了通过保险来谋利的现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风的发生。

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具体内容有:

(1)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2)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限度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委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成立,其条件是: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双重内容,所以必须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2、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被保险人要求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全部,如推定全损的一艘船舶、一批货物,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申请委付,对另一部分不适用委付。如果同一保险单上载有若干种保险标的,其中之一产生委付原因时,则该种保险标的适用委付。

3、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有效。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4、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

5、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保险公司在理赔方面如何进行有效的补偿?

从前爱贪小便宜的人会在申请保险理赔时多申请一些钱额,这样子一来,保险公司的损失就会比较大。势必,保险公司就会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那么,什么方式能有效的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
  1.按人头预付
  按人头预付制是由保险公司每月或每年按接受服务的被保险人人数和规定的收费定额,预先向医院或医生支付一笔固定费用,在此期间,医院和医生负责提供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切医疗服务,不再收费。该方式使医疗服务提供方能自觉采取控制费用的措施,有利于医疗费用的控制。
  另外比较常见的偿付方式是向门诊主治医生预先支付固定的费用,门诊主治医生则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并承担成本超过保费的风险。为了确定恰当的费用金额,门诊主治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必须加以明确的规定,以便可以估算出基本医疗服务的总费用。保费的确定过程中,还要考虑到一些具有高费用风险的病人对保费的影响而做一些调整。
  2.按诊断相关分类预付
  美国耶鲁大学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对169所医院70万个病例的分析,成功研究出按诊断相关分类支付医疗费用的方法,又称为按诊断相关分类预付制。这是一种按病例定额预先支付的形式,最先在美国的老年医疗保险中得到应用。经多次修改,1992年公布的AP—DRGS11l由607个疾病诊断相关组构成,并分别规定每个诊断相关组的价格,这种支付方式鼓励医院降低经营成本,对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有一定的成效。一些欧洲国家对此也产生了极大兴趣,目前全世界已有26个国家在推广应用。该方法的缺点陈滔,健康保险,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是只能控制病种的医疗服务价格,仍无法对服务总量进行有效控制。
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配合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由北京市医疗管理研究所牵头,北京市10家大型综合医院参加了“DR在北京地区医院管理中的研究”。应用美国疾病诊断相关组当时的最新版本DRGS III,利用这10家大型医院1991年5月至1992年4月的10万个出院病例,得出了北京地区出院病例的平均住院日和例均费用等住院服务的基本情况及其影响因素,为当地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宝贵的资料。但目前为止,该方法在国内的健康保险中还未有实际的应用。

意外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责任的限度

为了保证被意外保险人既能获得全面而充分的意外保险赔偿, 又不因意外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意外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责任时通常把握以下三个限度。
  1) 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损失是指按照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量的意外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额。按照补偿原则,意外保险人对被意外保险人蒙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目的是为了使他在经济上恢复到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意外保险人只能以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定值意外保险与重置价值意外保险除外),不得超过损失金额,但如果赔偿过少,不能充分补偿他所受到的损失;如果赔偿过多,又会引起不当获利。
  2) 以意外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保险金额是意外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度,由此,意外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而不能高于意外保险金额。
  3) 以被意外保险人对意外保险标的具有的意外保险利益为限被意外保险人对所遭受损失的财产具有意外保险利益是意外保险人赔偿的基础与前提条件。由此,被意外保险人所获得的赔款也不得超过其对被损财产所具有的意外保险利益。例如,同样是在上例中,假设该投保人所投保的住房是他与别人按照 1∶1 出资合伙购买的,且在意外保险合同中仅有其一人作为被意外保险人。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以上意外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责任三个限度的分析,不难发现这三个限度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而且意外保险人在针对某一具体损失进行赔偿时,还要选取实际损失、意外保险金额和意外保险利益这三者中的最低标准作为最终赔偿限度。

意外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的条件

在意外保险实践中,意外保险人并不是对被意外保险人的所有损失都负有意外保险赔偿责任。只有当被意外保险人的损失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意外保险人才给予赔偿。
  1) 被意外保险人必须对发生损失的意外保险标的具有意外保险利益在意外保险利益原则中,我们已经知道,财产意外保险对意外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是全过程的,即从合同订立到意外保险事故发生,被意外保险人都必须对意外保险标的具有意外保险利益。否则,意外保险合同无效或失效,意外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再者,如果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意外保险人对意外保险标的不具有意外保险利益,事故发生并没有使被意外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根据损失补偿原则,意外保险人也不能对被意外保险人进行赔偿。
  2) 被意外保险人必须遭受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构成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要件有两个:一是损失必须发生在意外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保险标的;二是意外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必须是由意外保险责任所引起。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这个损失才是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意外保险人才可能给予意外保险赔偿。
  3) 被意外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被意外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不是经济上的损失,即不能以货币计量出该损失多少,那么意外保险人就无法核定此损失,更无法履行意外保险赔款。

意外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介绍

经济补偿是意外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意外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最初目的和最终目标。因而损失补偿原则也是意外保险的重要原则。但需要说明的是,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具有补偿性的意外保险合同,如财产意外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中的医疗费意外保险,而对于给付性的人身意外保险则不适用。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意外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意外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意外保险人有权按照意外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而充分的意外保险赔偿;意外保险赔偿是为了弥补被意外保险人由于意外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被意外保险人也不能因意外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意外保险处理赔案时的一项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意外保险的宗旨。由此在理解损失补偿原则时必须从两个方面把握该原则的内涵:一是有损失才有赔偿,即损失补偿是以被意外保险人发生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条件的; 二是损失多少最多赔偿多少,意外保险赔偿的目的只是弥补被意外保险人由于意外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尽力使被意外保险人的经济状况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因而不能使被意外保险人从意外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以防止被意外保险人利用意外保险从中牟利,进而维护意外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持意外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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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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