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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男职工生育保险有哪些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或流产时间在2011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的,生育津贴标准在自然年(1-12月)内,按照职工所在单位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支付。新参保单位上年度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津贴支付标准。

7月1日前,津贴标准按原政策执行(津贴标准按出生或流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执行)。

以上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男职工参保配偶未就业的7月1日以后生育的,享受生育保 险医疗费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每季度末的最后10天正常工作日内集中申报。

提供材料如下:

1、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发票(已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助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回执)。出院小结和医疗费明细清单;

3、未就业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该单位出具员工配偶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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