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投保案例

单位不给上生育保险该如何维权,生育保险的维权知识

大多数职场女性不可避免地会面临怀孕和分娩的阶段,在这个特殊的阶段,职业母亲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怀孕期间,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岗位、减薪?

小唐是一家it公司的员工,小唐工作一年后,因表现突出,被任命为产品经理,并签订了书面任命协议。很快,小唐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孕吐严重,小唐请了半个月的病假。然而,等小唐休完病假回公司后,却得到了一份关于自己的任免决定。决定中写道,由于小唐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免去其产品经理的职务,工资也从9000元降到了5000元。

法官解读:小唐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时有发生,有些雇主知道女工怀孕后,往往会照顾她们,他们单方面跳槽,降低工资,以降低就业成本,这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变更。所以,即便单位确实是出于保护孕期女职工进行调岗和调薪,也需要在与女职工协商的前提下进行。

由于小唐和公司签订的聘任协议中明确岗位为产品经理,且为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故公司在小唐怀孕期间未经协商免除其职务,属于单方变更劳务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怀孕后被辞退,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刘女士是一名物业公司的老员工,年近40岁的她近来被查出怀孕。因高龄怀孕,刘女士有先兆流产等症状无法正常工作。由于刘女士请假时公司人事经理不在,她便将病假条留置在单位,并发送了电子邮件申请病假,此后未再上班。20天后,刘女士收到了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由于刘女士旷工,长期未到岗工作,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将其辞退。

法官释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应当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形消失。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如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

由于职场孕妈处于特殊生理时期,往往被部分用人单位视为“负担”,以种种借口,如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职位调整等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利和生存权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孕妈们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没上生育保险,医药费能报吗?

小张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总监,近来,小张喜得一子,却发现因为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她无法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也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当小张找到公司负责人理论时,公司负责人却说,当时办理生育保险的员工已经离职了,是因为那位员工的疏忽,和公司无关。

法官释法:根据有关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生产期间的工资。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未按照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该规定的标准支付。

由于所在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无法报销生育费用和领取产假工资,企业应支付相应费用。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对生育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对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法律责任,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及社会责任。

本文标签: 生育保险 保险
上一篇:单位可以不给劳动人员交生育保险吗,生育保险交不交
下一篇:怎么办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案例介绍

投保案例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