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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妇女的生育保险待遇,晚育妇女的生育保险待遇是怎么样的呢

你对生育保险待遇了解多少?要了解有关生育保险对晚育妇女的福利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以下的一些详细介绍。

符合生育保险申请条件的生育妇女,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生活补贴。根据不同情况,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是什么?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可以多领取一个月的生育生活补助金吗?

钱小姐,26岁,城市户籍工人,2003年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国有企业工作。目前各单位已按月缴纳城镇养老保险,目前缴费基数为3000元。今年8月初,钱小姐顺利产下了一个可爱的宝宝。听丈夫说本市人员生育后可享受生育补贴,而且晚育妇女还可多领一个月,不知有这回事吗?

钱小姐先生所说的生育补贴其实是指符合本市生育保险申领条件的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期限领取:

1、妊娠7个月及以上生产的(妊娠28孕周及以上的生产,包括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妊娠12孕周及以上至28孕周内的自然、人工流产),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妊娠12孕周内的自然、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另外,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因此,钱小姐符合申请生育生活补助条件,独生子女,初生时已满24周岁的,可按“晚育”待遇享受生育保险,即累计可申请四个月的产妇生活津贴。若其缴纳城镇养老保险满一年,则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3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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