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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产假工资可否兼得,生育保险的相关知识

生育保险和产假可以同时支付吗?以下已经整理出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怀孕生子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他们再次呼吁雇主支付产假工资,他们能得到支持吗?

2013年11月,张某加入浙江日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从事销售。2015年8月初,小张以公司在产假期间拖欠工资为由辞职。双方协商未果后,小张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发产假工资9180元。

在庭审中,公司解释说,生育保险基金已经支付了小张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小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没有减少。因此,小张要求支付产假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经核实,公司已依法向小张支付了工作期间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小张的生育津贴计算基数高于小张正常月薪数额。由此可见,小张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并未降低,其合法权益并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所以,小张向日韬公司主张产假期间的劳动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小张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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