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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柳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解析

有关柳州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分析,请参见下面的介绍。近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柳州市政府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105号,标志着柳州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党和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战略举措,为使广大参保人员充分了解掌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现对政策要点进行详细解答。

一、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是什么?

答:(一)根据《公务员法》,由《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人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明确规定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如何参保?

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单位中2018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随本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离休人员不列入这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原规定发给离休费,今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相关待遇。

三、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参加何种保险?

答: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尚未确定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及人员如何参保?

答: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及人员,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别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五、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应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并经机构编制部门确认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六、参保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后,与企业一样,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工作人员共同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七、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执行,一年一定。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绩效工资。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和管理?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九、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参保人员按规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其2018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合并计算。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前按规定视同缴费的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十、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上,退休后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十一、什么是“老人”、“新人”、“中人”?

答:为区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后不同阶段的人群,我们分为三种类型:

“老人”:2018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

“中人”:2018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8年10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

“新人”:201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十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1、“老人”纳入参保范围后其待遇标准不变,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统筹项目包括:退休时按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及历年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退休费、生活性补贴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项目。

2、“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中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十三“中人”过渡期间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2018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十四、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是怎样的?

答: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按照国办发〔〕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自以来历年全区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

十五、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是怎样的?

答: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

(1)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十六、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流动的,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答:1、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以其本人参保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2%转移社会统筹基金,并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与转移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进行管理。

2、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之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灵活就业未选择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社会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待其明确参加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

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七、调动或辞职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2018年10月1日至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由最初负责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代扣代存的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调到企业工作的,或辞职、辞退、开除、以其他方式灵活就业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十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如何办理审批手续?基本养老金何时发放?

答:参保人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组织确定其退休的次月起发放。

十九、职业年金如何建立?

答: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按缴费基数的4%缴纳,全部记入每个参保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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