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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一艘雷兰得船运公司的船舶在前往哈佛港的途中被一艘敌舰鱼雷击中。为了避免灾难,船被拖到平静的法国港口勒阿弗尔,在那之后港口当局担心受伤的船会沉在码头的泊位上,命令它开往外港。结果船被移离了港口,由于港区外海面缺乏防护设施,船在波浪冲击下沉入海底。

根据被保险船舶保险合同,雷兰得船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通知。原因是被敌军舰鱼雷击沉是造成被保险船沉没的近因,根据船舶保险合同的规定属于免责。雷兰得船运公司则提出,导致船舶沉没的近因应当是海浪冲击,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于是,雷兰得船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导致船舶沉没的近因是被鱼雷击中而非海浪冲击。显然,导致本案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从时间上看,距离船舶沉没最近的原因是海浪冲击。但是,对船舶沉没起决定作用的是鱼雷击中船舶,船舶被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境地,而海浪冲击是促使船舶沉没的一个条件。本案所涉及的船舶保险合同约定敌对行为属于责任免除,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近因原则的适用,可以使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从复杂多变的保险事实中,按照法定标准排除各种非决定性因素(事实原因),寻求一条公平合理、确定无误的法律原因(近因)作为认定依据,既防止无限制地扩大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又可以避免保险人任意推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的损失原因限于一个原因,即近因的,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损失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应将主导和决定性的原因确定为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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