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險理賠指引
索償索引
       任何索償通知書必須在保單受保的意外發生後,或保單受保的開始住院之日起計14天內,送交本公司。
若未能在上述期限內遞交通知,但能以本公司滿意的方式,證明已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在意外發生後60天內盡快遞交通知,則有關索償申請仍然有效。
若索償人或其代表向本公司遞交的通知具備足夠的資料以確定被保險人,則當作已發出通知。
       本公司在接獲索償通知後,向索償人書面要求,以供提交索償證明。
索償人須承擔向本公司提交所需的醫療報告及所有肢體殘缺證明的費用,並須依照本公司所述的形式和性質提呈有關文件。
倘若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有權進行屍體檢驗,費用由本公司承擔,除非有關檢驗受法律禁止。
       支持索償的書面證明必須在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後30天內送交本公司。
若在上述期限內遞交證明可能是不合理和不可行的而未能在期限內遞交有關證明,但已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在要求的期限屆滿後180天內盡快遞交證明,則有關的索償申請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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