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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种类有很多,但是一般情况下大家都会缴纳的保险是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通强制保险的有力补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定义备受关注。为了理解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定义,车主需要明确第三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含义。为了方便车主了解,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实际上,第三者并不是指一个具体的人,第三者在这里是个不特定的主体,其只是一个有范围限制的集群概念,只有当发生事故后有具体的受害人时该第三者才被具体化和特定化。责任保险的根本功能在于排除被保险人的责任,保护受害的第三者获得有效的赔偿,此险种是被保险人转嫁自身过错风险的一种合法方式。正是由于被保险人在交通运行法律关系中可能发生重大过错,可能要对外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才需要投第三者责任险,从而以交纳少量保险费的方式换取更大的风险利益,将自己的风险合法地转嫁于保险公司。

在具体的事故中,肇事双方中有过错或过错越大的一方其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价值才越能得到体现,无过错不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所投的责任险在该事故中尚处于冻结状态而并未被激活和启动,无过错的一方在此事件中并未产生自己所相对应的第三者,而其自身却是有过错方所对应的第三者,并以此有权获得对方的第三者险的保险赔偿金。可见,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是激活自身第三者险的前置条件,有权从被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人才是合法的第三者。

我们在发生事故的时候,可以发现的就是如果所有车辆都处于一个静止的状态,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必须参与经营的法律关系才能引发事故,车辆与其所有人加上驾驶员可以构成同一经营主体。现实中,实际驾驶人和车主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但无论是否相同,只有车辆和驾驶员的组合才能构成同一运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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