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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管理办法:责任明确制度规范

2010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第九次局长办公会议以及2010年11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2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热爱旅行尤其是跟团游的朋友而言,在与旅行社签定各种合同以前,不妨先了解一下旅行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知识。

一、旅行保险管理“投保”规定:

根据《办法》第四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旅行保险管理“赔偿”规定:

根据《办法》第十八条: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此外,《办法》还对赔偿时间和其他服务作出要求。根据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旅行社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此外,根据第二十二条,面对需要抢救等需要保险公司先进行赔偿等紧急情况,保险公司在核对保险责任以后,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先行给保险人所在的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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