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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新交强险赔偿标准,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据新的交强险赔偿标准,原告所获赔偿金额较之前适用标准增加了2.5万元。

为适应车险综合改革要求,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方案》于2020年9月19日施行。

据市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对此,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被告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故本次事故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付。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原告方共获得赔偿29万元,相比之前适用标准增加了2.5万元。

一是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相比原来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

二是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内容,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

三是规定了切换时间和过渡安排,明确了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本文标签: 交强险 赔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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