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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福建省各级人社部门高度重视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出台了《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57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参保人员违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408号),从制度上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违规参保人员给予惩处,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一是严格“两定”机构的审批,制定《福建省省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闽人社文〔2012〕419号),各设区市参照执行,在审批时实行“统一标准,择优定点”;二是加强日常稽核,采取与药监、物价、卫生等“部门联动”、省市医保“两级联动”以及通过签订医保基金反欺诈合作备忘录、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等方式,严厉打击医保欺诈行为;三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定点医疗服务行为专项检查,通过自查、互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套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四是开展付费方式改革,通过总额控制,从制度和机制上引导医疗机构强化医疗服务管理、主动控制医疗服务成本、降低医疗费用。

通过实名监督、举报激励的政策,来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让市民参与进来,增加医疗服务监管的透明性。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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