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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姓翟的老板,但由于做生意风险大,还是赔了不少钱。翟某有两个女儿,大女儿10岁,小女儿刚出生不久。翟某与妻子杨某商量,认为做生意有风险,并且容易结交仇人,担心万一自己遭遇不测,两个女儿的日子不好过。于是夫妇两个到保险公司购买了人生险和意外健康保险,保额共22万元,两个女儿为保险受益人。

天有不测风云,意外总是发生在我们措不及防的时候。 半年后,翟某到大女儿的学校接女儿放学后,跟杨某说有事出去,便一直没再回家。杨某非常着急,感觉事情不对到处找人。第二天晚上,杨某在两人所住的小区地下车库过道的车里看到了已经死亡的翟某。杨某立即报了警。当地警方经过调查,认定翟某系中毒导致死亡,并且没有发现有犯罪事实的存在,最终警方作出了不予立案的通知。

杨某不相信警方关于丈夫为自杀的说法,她说,出事前丈夫还曾经与朋友通过电话,协商是否能够出款相助,不可能去自杀。事后杨某想起了曾经购买的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于是杨某以两个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审理结果

保险公司认为,翟某中毒后,没有任何挣扎以及求助迹象,不符合常理,纯属自杀行为,不属于意外死亡。而当初订立的合同中,对意外死亡的定义应该是“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翟某中毒原因不明,保险公司虽然约定了免除赔偿的事项,但对死亡原因不明这点,在免责事项里没有约定。保险公司免责事项,是格式性条款,而对于合同的格式条款,理解中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最后法院判决,这个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2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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