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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火灾保险而言,其鉴定复杂,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要严格勘察并确定责任,关于火灾保险的案例如下。

 案例:2009年,徐某一人在住所内由于发生爆燃引发火灾导致烧伤。经公安消防支队检查,认定火灾原因:由于人为原因,使得燃气灶具与输气软管脱落,因而天然气直放、遇到火源后发生爆燃,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由于这次事故,徐某达到二级残疾,身体76%灼伤。因此,他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解析: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对意外有明确约定,徐某的事故不是意外造成的属不当所致,不属于火灾保险理赔范围,也符合保险条款的免责规定。从出院小结看徐某当时是一人居住,再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确认是徐某自残的行为。认可徐某曾两次申请理赔,第一次保险公司解除了附加重疾的合同,同时退还了剩余的保费225.05元,对于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医疗险则拒赔,但未解除合同;第二次保险公司做出的理赔决定对于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医疗险仍是拒赔,没有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提供了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根据事故认定书上的描述,证明当时徐某是一人在家,根据保险公司的调查,徐某夫妇在发生事故的那几天有过争执,事发当天他妻子晚上很晚到家,到了家门口开不了门,无法进家门,夜里是在车上睡觉过夜,闵行刑侦支队也排除了他杀或意外可能。

 经过调查,取得了该刑侦支队对徐某的连襟潘某、120急救车的医生、担架员和徐某妻子做的笔录,认为在潘某的笔录中徐某多次讲到“让我去死”;在对120急救车医生的笔录中证明,徐某在神志清楚的状态下多次讲 “让我去死”;在对120急救车担架人员的笔录中,亦可以看出徐某多次讲到“让我去死”,看出是徐某一手炮制了这起事故。另外从消防处的结论看,证明天然气管是人为造成的脱落,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范围。从笔录中可以看出徐某与妻子关系尚可,事发徐某是自己从屋内走出来的,说明徐某有求生的欲望,是因为觉得生不如死才多次说出了“让我去死”,从徐某妻子笔录看,徐某并不是求死的人。

 法院认为,徐某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险赔付的标准有明确的规定,而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系人为造成燃气灶具与输气软管脱落,该情形不符合保险合同涉定的意外伤害“非本意”的描述,徐某要求保险理赔不符合理赔条件,遂法院一审对徐某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案例总结:我们投资保险是为了在意外发生时获得保险理赔来减少损失,但火灾保险理赔范围不包括投保人系人为造成的事故而酿成伤害后果。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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