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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对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但是,投资保险,并非一定能从中获益。一旦投保人或者保险公司的推销人员失去诚信,看似愉快的投保行为将成为法庭诉讼的导火索。记者日前从本市静安法院得知,截至昨天,该院受理有关保险纠纷的案件共51件,同比去年上升了45.71%。而在这些案件中,引起纠纷的原因大都集中在当事人的诚信度上。

带病投保索赔遭拒

前年7月16日,王先生参加体检时发现,自己右侧的胸腔内有少量积液,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胸膜”。而在当年8月,王先生妻子与其同学(某知名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聊天中得知,对方公司有一项“世纪理财投资连结”的险种,投资收益率颇高。于是,在明知丈夫患有“胸腔积液”的情况下,她与对方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投保书,约定其丈夫为投保人,其子为保险受益人。随后,王先生之妻又在合同相应的空栏中签名表示,王先生身体完全健康。

去年1月,王先生因咳嗽、胸闷入住医院,被确诊患上了肺腺癌,于今年3月去世。今年6月,沉浸于悲痛中的王先生之妻手持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但遭拒绝。于是,她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调查后发现,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就“胸腔积液”患者无法参保一项有明确规定。按有关法律规定,这也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依据之一。而在案中,王先生之妻与保险公司业务员签订合同时,应当对此有明确了解。王先生之妻隐瞒了相应事实,因此其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要求无据可依,故一审判定王先生之妻败诉。

糊涂参保退保受阻

近年来,既能在发生意外事件时有所保障,又能具备“养老”作用的分红型险种受到了投保人的青睐。可是,钱女士在被推荐参加了类似保险后,却意外地发现,所谓的“养老金”并不存在,取而代之的其实是一些并不固定的保险公司红利。于是,钱女士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推上了法庭,以对方存在虚假承诺为由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

庭审中,钱女士表示,前年七八月间,她在一名保险业务员的屡屡推荐下了解到,保险公司推出的一种分红型保险,不仅具有一般保险的意外补偿金功能,还可让投保人在缴纳保险金满20年后,每月领取养老金。于是,钱女士让其女儿将自己的信息交与对方业务员,投买了该险种。很快,保险手续办妥,投保人也开始了正常缴费。然而,偶然的一次咨询让钱女士得知,“养老金”一说并不存在,令其深感受骗上当。

保险公司对此辩称,原告为其女儿办理保险是事实,尽管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上亲笔签名,但从其连续交纳了两年的保费上可见,原告及其女儿已追认了投保书的内容,因此并不存在欺骗之说。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及其女儿均是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将造成一定的法律结果。因此,经过投保人连续交纳两年的保险费后,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视为合法有效。遂判定不予支持钱女士的诉请,但因其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余额1000余元。

保险市场未健全维权意识需增强

“保险在订立过程中,应当遵循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这句话,是经常出现在类似保险案判决书上的一句话。由此也可见诚信问题是导致类似纠纷的重要因素。

静安法院法官糜丽芳在接受记者时表示,在她承办的保险纠纷案中,既有投保人谎构事实骗保,也有保险公司业务员夸大其辞,结果导致投保人不满而提出退保的。但事实上,这些纠纷都可在当事人维权意识提高的前提下,得以避免。

作为投保人来说,来自保险业务员的推销式介绍往往是片面的。至于保险条款中可能对消费者不利的一些内容,业务员常会避而不谈。因此,消费者在投保之前,不妨多向几家保险公司咨询,“货比三家”后再作决定也不迟;而对代表保险公司出面的业务员来说,为防部分消费者骗保,他们完全可在订立合同前,对投保人的真实信息作详细调查,如前往医院调查投保人身体是否存在疾病等等。也许如此做法比较费力,但却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方法。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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