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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

下岗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理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规定了申请时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即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书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即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较复杂需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期限应当是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1年内,当事人随时可以申请。

下岗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理解申请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制度,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寻求司法救助,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它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诉讼程序。我国的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的特点有:

(1)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诉讼标的主要是劳动权益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权益。

(3)必须是已由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持有裁决书。

(4)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职工不服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及其他行政处罚的案件中,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6)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不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得作为劳动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

(7)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给付的请求、确认的请求、变更的请求。

诉讼内容主要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下岗失业保险法律顾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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