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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须投保交强险及乘客责任险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要求,校车需投保交强险和乘客责任险。

《意见》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校车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并要有统一的标识。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为保证校车持续符合安全标准,《意见》还对校车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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