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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未年检发生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超过了年检期限,车子没做年检,而恰好这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对此,保险公司称,他们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该赔偿,只赔偿交强险。昨天,从市二中院了解到,车辆年检与保险赔偿并无因果关系,最终判保险公司赔偿这起车祸中的伤者30余万元。

去年5月22日,万州一汽车销售公司的李连诚驾车办事,当车行至万州区沙龙路三段131号门前路段时,不慎将路边八旬老人李健撞倒。据了解,李连诚所驾驶的小车在万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发后,经医生诊断,李健老人身上多处骨折,右侧额叶脑挫裂伤等,治疗花了17万余元。

去年8月23日,万州交巡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李连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健负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李健因颅脑损伤致双下肢截瘫的伤残程度为四级。同时,保险公司委托万州区司法鉴定所,对老人作了相关鉴定,结论为:李健的损伤与伤残(肢体瘫痪)有一定因果关系,出院后需长期完全护理依赖。

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李健便将肇事司机、汽车销售公司、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三者赔偿自己全部损失。

万州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交巡警的认定,肇事司机李连诚负主要责任,受伤老人李健负次要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应依法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老人进行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健各项损失30余万元,汽车销售公司赔偿3万余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事故发生时,肇事车没有进行年检,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赔偿,只赔偿交强险部分”。

法院二审认为,被保险车辆年检与否和本次事故无必然因果关系,也未导致保险事故风险显著增加,因此车辆是否年检与保险赔偿没有因果关系。另外,肇事车出事时未年检,不是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

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车辆逾期未年检是否能构成商业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法院最终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据此,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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