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新车计价旧车理赔 保险“双重标准”被打破

原告曲先生2009年10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自己的轿车购买了机动车保险,当时保险公司以高于该车当时实际价格的9.7万元,要求曲先生以此作为依据购买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

2010年4月,曲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经定损员核损,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按全损报废,但保险公司不同意按保险单确定的车辆价值9.7万元核算保险赔偿金。双方协商无果,曲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9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因被保险车辆推定全损,保险公司愿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被保险车辆2000年新车购置价9.7万元为基价赔偿,按全损计算,至2010年4月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3万余元,故请求以此金额予以赔付。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计算方式上,曲先生认为从投保之日2009年10月起计算至出险之日2010年4月止共计5个月,按照0.6%/月折旧,保险公司应当赔付9万余元。

法院认为以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作为理赔基价不具有可操作性。经查明,被保险车辆2000年的原始新车购置价为16万元,因此以16万元作为理赔基价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结果更为公平合理。法院还指出,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金额时,明知保险金额大于该车的实际价值,依然以此金额签订保险合同并据此收取多余的保费,其行为违背了公平原则,按新车计价、旧车理赔的“双重标准”造成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理赔风险。结合保险条款中关于“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以及月折旧率为0.6%”的规定,法院认定被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60000元-折旧金额109440元(新车购置价160000元114个月折旧率0.6%):50560元。

最后,锦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曲先生被保险车辆的损失50560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司机未按准驾车型驾驶发生理赔是否属于保险范围
下一篇:车子未年检发生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