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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 告知

告知可以分为狭义告知和广义告知, 前者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当时, 保险双方当事人据实申报或告知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后者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当时以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双方当事人将各自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风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对方陈述, 或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

所谓重要事实, 英国 《1906 年海上保险法》 的表述为: “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在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和决定是否接受承保的每一项资料就认为是重要事实。 ”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 则是指会影响投保人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亦即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投保等。

告知可以从投保人和保险人两个方面分析。

1.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投保人的告知, 在国际上有两种立法形式, 即无限告知义务和询问回答告知义务。无限告知义务又是指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具体的规定, 只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尽量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回答告知义务,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 对询问以外的问题视为非实质性重要事项, 投保人无须告知。

无限告知形式对投保人要求非常严格, 因而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形式, 我国也是如此。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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