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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李某将自己的一辆现代牌轿车卖给了我。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将该车交强险保单交由车辆管理部门存档,同时将保险标志交给了我。因该车交强险尚未到期,所以我没有重新购买,便放心地驾驶该车上路行驶了。前几天,我在回家的路上将行人杜某撞伤。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所以我陪同杜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但却被告知原车主李某已经以车辆转让、保险单和保险标志遗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了退保,所以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保险公司可以随意办理交强险退保吗?

律师:你好,看了你的来信,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相关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而致使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由于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公益性等性质,所以与商业保险相比,交强险在投保、退保等方面有着特殊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除以下3种情形外,投保人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一是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是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5条还对交强险退保作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即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李某将车辆转让给你并不属于法定可以退保的3种情形之一。另外,保险公司在退保后也未履行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的程序义务,因此,该退保行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你仍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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