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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年春节前夕,吴某与朋友聚餐后驾车回家,由于醉酒驾车在一十字路口撞死行人吕某,经协商家属同意赔偿70万元赔偿。吴某虽家庭富裕,但70万赔偿款吴某也是东拼西凑好不容易配给了死者家属。事后,吴某私家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定吴某醉酒驾车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理赔专员指出,酒驾或醉驾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即使是投保了个人意外险,酒驾或醉驾时所造成的个人意外伤害,不在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

依据现行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部分内容大家都认为“酒驾一律不赔”,《征求意见稿》做了新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指出,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等两种情况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但《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保险公司以醉驾为由拒赔交强险,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国家建立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交强险制度,是为了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

因此,不能因为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醉驾的人一时没有经济能力不能去赔付受害人,特别像一些医疗费用等民事赔偿,而现在这种规定我认为它非常公平、非常人性化,他上一个保险就应该在交强险当中范围内去积极的理赔受害人,首先是对受害人是种保护,保护以后保险公司仍然有权利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也就是向醉驾的追究他的民事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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