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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李阿姨早年丧夫,辛辛苦苦把一对儿女抚养长大,好不容易女儿小凡出嫁了,儿子小明也上了大学,操劳了大半辈子的李阿姨肩上的担子才有所减轻。

所幸的是,李阿姨比较会理财,2002年在浦东买了套150平方的房子,为了免除后顾之忧,李阿姨又给自己买了几份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10万元,因为和儿子一起住,李阿姨在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儿子小明。

不料,2003年儿子结婚后,李阿姨和儿媳妇相处得不甚愉快。老话说,有了媳妇忘了娘。没想到这竟然在儿子小明的身上应验。李阿姨一气之下,搬到女儿家居住,生活起居主要由女儿照料。2004年,李阿姨身体状况急剧下降,于是召集了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为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李阿姨病逝,小凡和小明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

案例评析

小凡和小明到底谁应该得到保险金,保险公司内部也有两种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阿姨身前基本上都是女儿照顾,且其临终前向家人宣布,由女儿小凡作为受益人,小凡得到10万元保险金合情合理,因而保险公司应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李阿姨有权变更受益人,但她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

保险金如何给付,这不再仅限于个人情感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受益人变更这个法律问题。

首先,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李阿姨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保单受益人,完全合情合理。

其次,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原来的受益人。在这个案例中,被保险李阿姨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

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因为李阿姨变更受益人时未通知保险人,故由原受益人即其儿子小明领取10万元保险金。

《保险法》中规定,受益权问题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应将死亡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后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

所以,当您在购买寿险时,对于受益人的指定,必须注意以下三点:

(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并无需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险公司同意。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2)投保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在保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之后,才能产生变更效力。

(3)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金的给付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留给法定继承人。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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