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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全面实施新农合分级诊疗管理 并推出限治病种制

从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为严格控制越级诊疗,鼓励新农合病人选择基层医疗机构就医,9月1日起,黑龙江省将全面实施新农合分级诊疗管理,并推出限治病种制。

日前,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出台了《新农合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地需实施限治病种制,即按规定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单病种,原则上不在县(市、区)级及县域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规定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单病种,原则上不在省市、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通知规定,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高血压、偏头疼、冠心病、盆腔炎等30种常见病需在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95%,在其他医疗机构报销10%;心肌炎(急性期)、急性阑尾炎、脑梗死、脑血栓、甲亢、肩周炎、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50种常见病需在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75%,在其他医疗机构报销10%。私自越级转诊的将不予以报销。

通知强调,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需实行门诊首诊负责制,门诊首诊医生在限治病种患者就医时,需告知患者报销标准,让患者自由选择不同报销标准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限治病种出现急、危、重和疑难病情时,门诊首诊医生可根据病情收治入院或转诊。

通知明确,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程序、不履行告知患者转诊转院义务,致使就医患者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违反转诊程序,造成患者未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的,报销差额部分由违规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将对违规次数超过5例(次)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其全省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同时,为确保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还将对不负责任的首诊医疗机构和首诊医师实施黑名单制,并通过媒体和网络进行通报批评。严重违规的医疗机构取消定点资格,违规医务人员将吊销执业资格。

此外,为使患者合理、理性就医,将常见病、多发病留在基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黑龙江省还进一步提高了基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比例。其中,乡镇(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起付线100元;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起付线500元;县域外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45%,起付线800元。凡未经转诊到县域外及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25%报销,起付线800元;到省外就医的按10%报销,起付线800元,越级转诊的不予以报销。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通过实行新农合分级诊疗,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来引导农村居民合理就医、合理诊治,做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和疑难杂症到三级医院。

按照分机轸疗机制,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院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大医院治疗。医联体下接基层上联大医院,既有综合医院又有专科医院,医疗资源流动顺畅,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具有很大优势,促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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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定点医疗机构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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