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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自上世纪中期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由于数量少且社保制度尚不完善,个体工商户尚不能参加工伤保险。近年来,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发展迅速,人数也越来越多。为保障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日前,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提出,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全部雇工(含雇主)办理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应在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或经营地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青岛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广大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要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有效规避工作中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自身的工伤保险权益。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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