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规定已自3月7日起执行。据悉,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法定的产假天数计算,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由企业补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七台河市失业保险工作全省领先
下一篇:生育保险支付限额提高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