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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对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调整

8月10日,从衢州市社保局了解到,根据相关文件,衢州市对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调整。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2011年1月-6月均按各地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7月起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按全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我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规定,7月起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以下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1014.1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811.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608.47元。

调整对象包括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据了解,目前全市各地均已按规定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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